黄岩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领导机构
3.1.2 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3.2日常协调机构
3.2.1 日常协调机构职责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
3.4.1专业处置组
3.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4.2 预防机制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调查评估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修订
8.3 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火灾、交通事故、非煤矿山、化学品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相关部门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联动应对。区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第一时间先期处置工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力量,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下以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现场指挥部、专业处置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应急领导机构
区安委会是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区安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各副区长担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成员由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种类较多,应急处置要求不同,我区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不同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案要求,原则上当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由区安委会作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当发生一般(Ⅳ级)以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该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由该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领导机构作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2 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物资和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予以增援。
3.2日常协调机构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担任。
3.2.1 日常协调机构职责
贯彻区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信息接报和统计分析,完善监测预警,提出相关建议措施;加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区内所属新闻单位对事故的宣传报导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黄岩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卫、人员疏散等工作,对事故责任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确定死亡人员身份。维护当地正常社会秩序,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3)市交警局直属二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抢险,指定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5)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6)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地质、水文等情况的探测,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7)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8)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保障现场与指挥部及相关单位的联络畅通。
(9)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3)区人武部:配合黄岩公安分局做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
(14)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牵头调查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各乡镇(街道):参与事故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级别,成立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关专家、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领导机构领导指定。
3.4.1 专业处置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应急救援需要,组建设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置组,分头实施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黄岩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参与。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领导为成员,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灾害救援组:由黄岩公安分局或黄岩消防大队牵头,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参与,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人员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区级医疗机构参与。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社会机构等组成,落实事故发生区域及周边的环境监测,污染物的处置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指派单位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省、市政府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区安委办负责落实组成专家技术组,专家技术组提供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牵头,区财政(地税)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和有关保险公司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3.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我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设,我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极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 预防机制
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区安委会每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2次,并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4.3 预警行动
区级各部门或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核实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区安委办或区级主管部门。区安委办或区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并第一时间向区相关主管部门、区安委办上报事故情况。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接到群众报警后,应根据情况,指派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 Ⅲ级、Ⅱ级、I级3个级别。
5.3.1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级别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启动区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区安委办加强与事故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给予应急救援指导与支持。
5.3.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由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调集驻黄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加强事故周边群众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周边单位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特别是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3)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或请求上级政府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持。
5.3.3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全力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1)区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在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协调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援,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2)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加强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上级指挥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3)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大力做好受灾群众的救治、善后、安置等工作。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时、统一、有序地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谣言传播。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如果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籍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时,要及时通报区外事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5.4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意见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会终止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响应终止后区安委会要牵头继续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在此基础上,区政府根据需要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计、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及以下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会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区安委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对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6.4 恢复重建
区安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帮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区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 技术保障
区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依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区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工作。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要加强督促、指导,落实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7.4 资金保障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安委办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区安委办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2 应急演练
区安委办每2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不同性质、规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3 制订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安监局和区应急办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黄岩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项应急救援预案》(黄政办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岩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表
附件1:
黄岩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立即报告110转



事态 升级



附件2:
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表
序号 |
部门名称 |
办公室电话 |
1 |
区府办 |
84120261 |
2 |
区委宣传部 |
84120800 |
3 |
区编办 |
84088300 |
4 |
区发改局 |
84121075 |
5 |
区经信局 |
84225120 |
6 |
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 |
84299315 |
7 |
区教育局 |
84121158 |
8 |
区科技局 |
84121507 |
9 |
区民宗局 |
84120901 |
10 |
黄岩公安分局 |
84205535 |
11 |
区监察局 |
84120558 |
12 |
区民政局 |
84121308 |
13 |
区司法局 |
84215307 |
14 |
区财政(地税)局 |
84221008 |
15 |
区人力社保局 |
84120958 |
16 |
区环保局 |
89178132 |
17 |
区住建局 |
84273095 |
18 |
区交通运输局 |
84274582 |
19 |
区水利局 |
84120709 |
20 |
区农林局 |
912119 |
21 |
区长潭水库管理局 |
84982312 |
22 |
区商务局 |
84274803 |
23 |
区文广新局 |
84120781 |
24 |
区卫计局 |
84120992 |
25 |
区安监局 |
84616008 |
2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
84628110 |
27 |
区风景旅游局 |
84260500 |
28 |
区市场监管局 |
84603009 |
29 |
区国资局 |
84116176 |
30 |
区法制办 |
84120251 |
31 |
区体育局 |
84082955 |
32 |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
84032526 |
33 |
区质监局 |
84032009 |
34 |
区气象局 |
84231816 |
35 |
区供电局 |
84272602 |
36 |
区人武部 |
84112200 |
37 |
武警黄岩中队 |
84195443 |
38 |
黄岩消防大队 |
119 |
39 |
区总工会 |
84283750 |
40 |
团区委 |
8412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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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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