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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下水居水库、三块岩水库等11个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www.meixinled.com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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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水利局起草的《关于公布下水居水库、三块岩水库等11个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365投注(www.meixinled.com),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365投注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关于公布下水居水库、三块岩水库等

11个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下水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下水居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洪标准》、国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讯、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下水居水库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浙江黄岩下水居电站。

第六条  乡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水居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浙江黄岩下水居电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浙江黄岩下水居电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浙江黄岩下水居电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下水居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下水居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浙江黄岩下水居电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浙江黄岩下水居电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块岩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三块岩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洪标准》、国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讯、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三块岩水库工程因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院桥镇下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镇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下山头村村委会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院桥镇下山头村村委会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下山头村村委会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下山头村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三块岩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三块岩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山头村村委会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下山头村村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白沙园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沙园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白沙园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白沙园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白沙园村村委会。

第六条  乡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白沙园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白沙园村村委会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白沙园村村委会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白沙园村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白沙园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  白沙园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白沙园村村委会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五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白沙园村村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蔡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蔡龙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蔡龙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蔡龙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横山村村委会。

第六条  乡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蔡龙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横山村村委会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横山村村委会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横山村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蔡龙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  蔡龙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横山村村委会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五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横山村村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黄岩溪一级电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岩溪一级电站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洪标准》、国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讯、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溪一级电站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黄岩区黄岩溪水电有限公司。

第六条  乡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黄岩溪一级电站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黄岩区黄岩溪水电有限公司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黄岩区黄岩溪水电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黄岩区黄岩溪水电有限公司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黄岩溪一级电站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黄岩溪一级电站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黄岩区黄岩溪水电有限公司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黄岩区黄岩溪水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猫儿坑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猫儿坑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猫儿坑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猫儿坑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猫儿坑水电站。

第六条  镇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猫儿坑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猫儿坑水电站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猫儿坑水电站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猫儿坑水电站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  猫儿坑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猫儿坑水电站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五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猫儿坑水电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柔极溪二级电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柔极溪二级电站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洪标准》、国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讯、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柔极溪二级电站水库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它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黄岩柔极溪水电有限公司。

第六条  乡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柔极溪二级电站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黄岩柔极溪水电有限公司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黄岩柔极溪水电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黄岩柔极溪水电有限公司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柔极溪二级电站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柔极溪二级电站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黄岩柔极溪水电有限公司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黄岩柔极溪水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沈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岙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沈岙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沈岙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沈岙村村委会。

第六条  乡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沈岙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沈岙村村委会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沈岙村村委会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沈岙村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沈岙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  沈岙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沈岙村村委会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五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沈岙村村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十二坑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二坑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十二坑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广播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岩区十二坑水库日常运行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方案责任单位为横山村村委会。

第六条  镇防指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十二坑水库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横山村村委会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及工程调度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下游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报告;负责排查影响下游河道行洪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和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八条  横山村村委会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正常性放水

1.预警要求

根据水库控运计划或区防指签发的调度令,及时向下游发送放水预警通知,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半小时,进行预警通知。

2.程序和内容

(1)水库放水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下游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库放水操作负责人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按规定执行放水,同时将放水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办。

(二)特殊情况下放水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标准洪水、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需放水时,增加警报次数,延长预警时间,持续做好各项预警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横山村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十二坑水库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  十二坑水库需落实人员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横山村村委会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对在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水库库区和下游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放水预警通知。

第十五条  预警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横山村村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九溪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九溪闸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排涝、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电话、警示灯、警报器、人工警报以及警示标牌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九溪闸工程因排涝及其它特殊情况开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单位为永宁江管理局。

第六条  永宁江管理局主要职责:

负责九溪闸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

负责预警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直接负责九溪闸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

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

及时向下游乡镇发送放水预警通知;

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九溪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堤防的巡视、检查工作;

协助下游乡镇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九溪闸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①当九溪闸需开闸泄洪,永宁江管理局根据水闸上游来水情况,判断泄洪流量对下游的影响,泄流量较大且对下游产生影响时,组织开展预警工作;

②当接到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达九溪闸开闸泄洪放水的调度指令时,永宁江管理局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组织开展预警工作;

③应提前20分钟开展水闸放水预警工作。通过警报器提醒水闸上游管理范围内、水闸下游引河段相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当警报器损坏,应采用人工警示方式提醒水闸上游管理范围内、水闸下游引河段相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程序和内容

①永宁江管理局闸门运行操作人员接到开闸调度指令后,在闸门开启前20分钟采用警报器预警2次,每隔8分钟广播2分钟至闸门开启。

②永宁江管理局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在预定时间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放水操作情况反馈给予调度人员,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③开闸放水期间应打开警示灯直至放水结束。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

如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预警工作保障

第九条  永宁江管理局在水闸上游引河和水闸下游引河段沿岸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第十条  永宁江管理局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当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一、元同溪闸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元同溪闸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闸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排涝、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下游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广播、电话、警示灯、警报器、人工警报以及警示标牌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元同溪闸工程因排涝及其它特殊情况开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单位为永宁江管理局。

第六条  永宁江管理局主要职责:

负责元同溪闸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

负责预警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直接负责元同溪闸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

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它异常情况;

及时向下游乡镇发送放水预警通知;

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元同溪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堤防的巡视、检查工作;

协助下游乡镇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元同溪闸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①当元同溪闸需开闸泄洪,永宁江管理局根据水闸上游来水情况,判断泄洪流量对下游的影响,泄流量较大且对下游产生影响时,组织开展预警工作;

②当接到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达元同溪闸开闸泄洪放水的调度指令时,永宁江管理局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组织开展预警工作;

③应提前20分钟开展水闸放水预警工作。通过警报器提醒水闸上游管理范围内、水闸下游引河段相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当警报器损坏,应采用人工警示方式提醒水闸上游管理范围内、水闸下游引河段相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程序和内容

①永宁江管理局闸门运行操作人员接到开闸调度指令后,在闸门开启前20分钟采用警报器预警2次,每隔8分钟广播2分钟至闸门开启。

②永宁江管理局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在预定时间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放水操作情况反馈给予调度人员,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黄岩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③开闸放水期间应打开警示灯直至放水结束。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

如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预警工作保障

第九条  永宁江管理局在水闸上游引河和水闸下游引河段沿岸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第十条  永宁江管理局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当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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