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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www.meixinled.com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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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人社局起草的《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10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365投注(www.meixinled.com),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365投注法制办公室

20171010

 

 

 

 

 

 

 

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建筑工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实行差异化欠薪保障金制度

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差异化欠薪保障金制度,三年内未发生欠薪企业及时退还欠薪保障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提高欠薪保障金的使用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支付工资。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欠薪保障金制度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必备条款。

2、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下同)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政府在银行设立黄岩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总账户,专用于各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支付子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未约定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推行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每月应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操作见附件2)。

(四)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各类施工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府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发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致使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分类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每月向区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各施工企业人工费缴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

五、处理措施

1、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承接业务资格、属于黄岩区小额招标名录库企业的取消一定时限的名录库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标准见附件3)。

2、被人力资源和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4)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同时向征信系统进行通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附件:1、欠薪保障金缴纳和退还

2、人工费银行专户管理与银行代发工资

3、违反《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标准

4、劳动保障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

欠薪保障金缴纳和退还

 

一、注册地在黄岩的本区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提交欠薪保障金。按企业等级区分,特级企业欠薪保障额度为40万元,一级企业30万元,二级企业20万元,三级企业15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黄岩行政区域范围内本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金额度增加至上述基数的1.5倍;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额度增加至上述基数的2倍。

二、对于注册地在黄岩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必须以项目为单位提交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一般不超过8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本工程项目。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3%,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4%,一般不超过120万元。

三、三年内(本办法发布之日开始计算)未发生欠薪企业经审核后退还欠薪保障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欠薪保障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经核实无欠薪纠纷后,退回欠薪保障金。

四、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支付额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在次月补足欠薪保障金。施工企业逾期不补足欠薪保障金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加倍缴纳欠薪保障金。

五、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被投诉,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查证属实,并启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加倍缴纳欠薪保障金。

 

 

 

 

 

附件2

人工费银行专户管理与银行代发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企业)进行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下同)审核并授权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

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动()用工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用工的还需由专业承包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还需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每月10号前完成审核,15号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授权交于受托开户银行。发现伪造工资表的,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

三、 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

施工总包方应当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次月5日前将人工费用金额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总包方提供的人工费用金额在次月10日前划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包方应在次月15日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开户银行应在次月底发放完毕。建设单位加强农民工资支付工资的监管,施工总包方不提供人工费金额,不得拨付其它工程款,确保政府性建设工程零欠薪。

因欠薪有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民工工资经施工总包方确认,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款为限将人工费迅速划入农民工工资(劳费费)专用账户并立即支付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施工总包方、开户银行不得拖延。

(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当月施工进度结合考勤等测算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次月5日前将人工费用金额提供给建设单位,次月1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划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包方应在次月15日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开户银行应在次月底发放完毕。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人工费的监管,次月10日前未将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划入农民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以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划入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

施工总承包企业测算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的误差不得超过应缴纳欠薪保障金额度(含已退还欠薪保障金额度),若误差超过所缴纳欠薪保障金额度,次月加倍缴纳欠薪保障金。同时,从次月起施工总包方所测算的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按照误差比例上浮。

四、专户资金使用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凭证由施工企业保存备案,银行保存的工资电子发放凭证和施工单位保存的工资发放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支付工资款时,专户资金不足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可在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到账后根据账户余额情况予以返还,返还数量不得大于垫付数量。

五、 专户剩余资金使用

工程完工验收90天后,由项目部提供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支付完结证明应由各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的还需由项目经理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30天后,报区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通知提取专户内的剩余资金。银行在收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及公示情况报告后准允其提取专户内的剩余资金。

六、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置

如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款的,垫付资金在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结算时一并处理。建设单位未按施工总承包提供的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金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3

违反《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标准

 

施工企业违反《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连续记录两次列入黑名单。

2)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导致农民工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半年内限制承接业务资格,连续出现两次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列入黑名单。

3)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以包代管或未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监管不到位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改正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1年内限制承接业务资格,属于黄岩区小额招标名录库企业的取消其一年内的名录库资格;上述情形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无效的,列入黑名单。

4)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后,因施工企业未及时处置,导致堵塞交通、爬塔吊、跳楼、越级上访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制承接业务12年,列入黑名单。

 

附件4

劳动保障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一)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包括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欠薪涉及1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欠薪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

(二)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打击报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四)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约谈、告诫等方式仍不改正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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