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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60号
www.meixinled.com   2018年01月18日    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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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365投注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365投注办公室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住宅电梯的大修、改造、更新管理,进一步规范电梯大修、改造、更新行为,促进我区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村居(社区)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主体,负责相应的费用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的大修、改造、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管理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电梯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该物业内电梯的管理单位。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电梯管理单位由受益业主协商确定。电梯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质监局督促电梯受益业主限期落实。

第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电梯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维修是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维修分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一)维修和更换下列零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属一般维修: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维修: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第八条  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第九条  更新是指更换新的电梯。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纳入电梯更新范围: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二)使用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卷筒驱动、液压驱动)、控制方式(继电器控制)落后的电梯(如交流双速电梯、可控硅调压调速电梯、直流电梯)

(三)使用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磨损严重,已经过3次大修的电梯。 

(四)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或者电梯制造商已退出市场的电梯。

  第十条 电梯大修、改造、更新费用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支付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村居(社区)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其分摊数额负责筹集,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 电梯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由该建设单位承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租赁使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从经营收入中支出。

(五)  政府安置小区房屋产权未登记为小区业主的,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协调。 

(六) 电梯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电梯安装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电梯的一般维修和正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费用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从物业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因房屋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单元内各电梯受益业主建筑面积比例返还。

第十三条  实施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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