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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7〕159号
www.meixinled.com   2018年01月05日    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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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365投注办公室文件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6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行业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制订实施“黄岩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到2019年2月,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四)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保障制度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巡查,并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结合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巡查,对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深入摸底排查并实施重点监控,强化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约谈机制,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约谈存在欠薪隐患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督促限时整改。

(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电力、通讯、园林、装饰装潢等工程施工类以及其他涉及工程施工(包括船舶修造)等行业延伸。探索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租赁场地经营企业业主负清偿责任,出租场地一方负监管责任,一旦发现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处置。完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三年内未发生欠薪企业及时退还欠薪保障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欠薪保障金的使用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支付工资,次月应当补足欠薪保障金。 

(八)严格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区本级不少于200万元,辖区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其它乡镇(街道)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政府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启用程序、追回责任等按照《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和《关于印发〈黄岩区欠薪应急周转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财预〔2009〕5号)等执行。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九)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五、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一)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指导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和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法律援助机构间的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案前调解、终局裁决、先予执行裁决等快速处置优势,确保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司法行政部门应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维权指引、公共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

(十三)及时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迅速介入依法及时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必要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完善多部门合署办公制度。完善元旦、春节期间各部门合署办公制度,在“两节”期间,成立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室,设立联合处置窗口,抽调农办、法院、经信、公安、司法、国资、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金融办、工会等单位业务骨干,在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通过联动、联调、联处的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黄岩区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征信平台以及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六)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按照《关于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工作责任,切实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体制,统筹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治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基层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认真落实《关于同意设置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的批复》(黄编〔2003〕12号)所确定正式编制名数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此基础上固定2-4名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乡镇(街道)不同情况,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工作服装。各乡镇(街道)依托综治网格为基础,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加快实现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将监管力量延伸到村居(社区),村居(社区)辖区范围内无用单位除外。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指挥、动态监控、预警预测等功能,推动监管模式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重点辖区、易发行业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八)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区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工资拖欠案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保证金管理,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工作,参与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做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包工头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所属企业拖欠工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取缔有关无照经营行为,并根据相关部门抄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公示。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处置相关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惩戒。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涉法涉诉的欠薪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协助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受理审理。

(十九)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开展“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主题宣传,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台州市365投注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总工会

2.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人力社保局

3.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4.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

健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人力社保局

3.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4.按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统计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3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1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4

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1.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区人力社保局、黄岩公安分局、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总工会、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

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

区总工会

3.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

区人力社保局、黄岩公安分局、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办、区总工会

4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5.依法处理工资拖欠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黄岩公安分局

区国资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总工会

6.完善多部门合署办公制度

黄岩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

区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5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

区总工会、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

区总工会、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6

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

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区发改局、黄岩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总工会、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区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3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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