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黄防欠办发〔2017〕2号
关于印发“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
标准、补充规定以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准确全面理解创建“无欠薪”县(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补充规定以及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2、“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补充规定
3、“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黄岩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1
“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为推进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规则
(一)由省政府委托省领导小组负责“无欠薪” 县(市、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实施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无欠薪” 县(市、区)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要求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使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建设“无欠薪” 县(市、区),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在线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的,扣3分。
(二)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超过5%(含5%)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超过8‰(含8‰)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综治、编制、财政部门,工会,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1)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
(2)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4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2.辖区政府未按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财政、人力社保部门、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1)县(市、区)按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不少于5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前提下,可酌情垫付工资。对政府垫付的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偿。
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人力社保部门、县(市、区)政府)
考核要求:(1)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
(2)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3)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4.辖区内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未制定出台或未按要求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
考核要求:(1)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工资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5.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要求: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6.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考核要求: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7.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要求: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8.辖区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非法经营行为的,扣4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商)、有关审批部门)
考核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9.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6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考核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水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10.辖区未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司法部门等)
考核要求:县(市、区)政府对欠薪逃匿案件或欠薪群体性案件,应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与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11.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
考核要求:(1)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并及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单位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信用)等级。(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4)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12.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考核要求:(1)政府要制定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并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欠薪重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3)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逐级及时上报。
13.辖区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的,扣4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公安及其他相关单位)
考核要求:健全人力社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加大立案监督、财产保全等工作力度。
(四)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38分)
1.未按要求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2.辖区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没有达到零目标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3.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欠薪,处理不及时的,扣5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
4.重大活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辖区内欠薪案件未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部门)
5.对欠薪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扣3分。(责任单位:公安及其他相关单位)
6.对辖区内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打击不力,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扣5分。(责任单位: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7.对辖区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扣3分。(责任单位: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8.未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扣3分。(责任单位:司法部门)
9.对政府相关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失察失职行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五)加分项(8分)
1.主动要求建设“无欠薪” 县(市、区)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加5分。
2、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并推广以及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防范处置欠薪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每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六)一票否决项
1.辖区内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发生欠薪案件的,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达标评定。
2.辖区内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处置不当并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达标评定。
附件2
“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建设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下同),由所属县(市、区)行使管理职权的,纳入属于县(市、区)“无欠薪”建设范围和考核验收单元;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设区市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应按照浙政办发〔2017〕80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建设流程,以“××市下属××经济开发区”名义开展“无欠薪”建设,与县(市、区)并列作为单独的考核验收单元。
二、关于建设标准
1、“政府投资项目”,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指考核验收周期内未峻工(交)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每年12月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
3、“企业”不包含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辖区内的企业数量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为准。
4、计算“欠薪案件发生率”时,分子“欠薪案件数量”是指考核期内依法应当立案的欠薪案件数量(不含劳动争议案件),既包括已立案的案件,也包括依法应当立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立案的案件。
5、“严重不良影响”“恶劣影响”“严重负面社会影响”,均指因欠薪或欠薪案件处置不当,造成以下情形之一:(1)发生聚众阻塞铁路、拦截列车,或者阻塞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道路,致使运输中断或车辆无法通行的;(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3)出现打砸、挟持人员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4)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曝光或者形成负责舆情的;(5)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批评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中的有关机制,按《“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中各项机制相应的落地进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各设区市政府对有关机制另有规定,建设标准低于省里的,按省建设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7、“妥善处置”,是指欠薪案件(事件)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户动处置预案、依法立案查处,或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到当事人认可,以及采取其他稳妥、完善、恰当的处置方案等,使得案件(事件)不再蔓延、扩大、激化。
8、“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是指公民个人因欠薪而采取爬楼、爬塔吊、引燃煤气罐、自残等极端方式讨工工资的事件。
9、“重大舆情”,是指引发媒体网络舆情炒作、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或者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体负责报道等情形。
10“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即所有欠薪案件得到及时处置,是指按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完欠薪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职责。
11、“欠薪”是指“超过规定时间未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欠薪违法行为:
(1)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或者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关于验收方法和标准
“无欠薪”县(市、区)建设工作的考核验收,采取现场查看、查阅文件(含会议记录等)、调阅案卷、抽查台账、随机回访以及网上查阅等方法。验收项目、基本标准、子标准和评分标准等细则详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评分细则》。
四、关于退出机制
已建成的“无欠薪”县(市区),一旦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事件,要按程序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