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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科〔2014〕13号
www.meixinled.com   2014年07月24日    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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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

 2014724

 

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201211日起实施的《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黄科【20122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黄岩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活动,分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相关科室(以下简称相关科室)初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

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相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专家的回避。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相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

3、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项目负责人主要工作业绩;

4)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及技术创新点;

5)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6)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计划进度安排;

8)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9)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直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申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明确二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合理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工业类项目采用定量打分方式,农业社会类项目采用定性评价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方案和专家评审结果,将项目分为可推荐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推荐A类项目、可推荐B类项目和落选C类项目;立项初审是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相关科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实施及其关键技术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审议,提出立项建议;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和相关科室立项建议,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五条 工业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但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超500万元的企业申报的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工业类一般科技计划项目,A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B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农业社会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但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超300万元的农业企业申报的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25万元;农业社会类一般科技计划项目,A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B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6万元。

其它科技专项支持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项目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由工业科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在科技项目立项、检查、

验收等过程中,根据项目行业技术领域,邀请专家参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区级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2、协助区科技局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

3、督促项目负责人申报知识产权或进行成果登记;

4、督促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目标调整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若由于项目实际需要,项目组人员和研发设备调整的,由项目组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待项目验收时,由验收专家组审核确认。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验收,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采用自愿申请与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3、技术应用证明或用户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论文、著作等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资料。

不同类别计划项目验收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提供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5、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验收的组织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通信评审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经讨论,对照项目合同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按照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验收合格。

(二)项目目标任务和主要技术指标按照目标要求完成,在技术上能实现合格目标样品或样机,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验收基本合格。

(三)凡出现以下情况,验收不合格:

1、项目主要技术指标未能完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实现合格目标产品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项目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并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二年内不再安排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2012920日印发的《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黄科【2012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抄送: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7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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